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赵少阳,机修班长。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从事高处作业,作业期间不系安全带、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 李少杰,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三厂厂长助理兼造型二车间主任。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特种作业,未按规定审批作业票,高空危险作业无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失管,对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撤职处理。
3. 陈家伟,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三厂安环科科长,负责三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高处作业审批流程不清楚,不知道事发当天审批的特殊作业,对造型二车间存在的跨梯缺失护栏、无踢脚线、行车及检修平台上杂物乱放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撤职处理。
4. 金保坡,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三厂厂长,主要负责三厂的全面工作。作为三厂负责人,对事故当班车间主任安排的高处作业不知情,对高处作业审批流程不清楚,三厂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撤职处理。
5. 鲁亚涛,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生产部全面工作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制度抓落实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撤职处理。
6. 马选涛,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部所管的各生产厂的生产、安全、环保和设备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作业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公司规定指挥作业,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奖惩制度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责成其在公司班子会上作深刻检查。
7. 杨永前,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层层打折扣、考核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 李钢,中共党员,汝南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汝南街道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能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 李家诚,汝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安全指导科科长,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落实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10. 许向东,中共党员,汝州市应急管理局汝南执法中队负责人,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11. 吴世超,中共党员,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部安全科技发展岗负责人。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检查指导不力,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 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无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高处特种作业,现场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审批作业票,高空危险作业无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责任。由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汝南街道办事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责令汝南街道办事处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 汝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汝州市委办公室 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三管三必须”落实执行不力。责令汝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 汝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该局对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责令汝州市应急管理局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 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2016〕2号)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责令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望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此复。
附件:汝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6·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
202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