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汝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6日
汝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平顶山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践行绿色生活,树立文明新风,减少环境污染,持续营造全市文明健康、安全环保、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
二、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要求
(一)销售时间
允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销售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二)燃放时间
1.允许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禁放区域:古梁大道以西,梦想大道以南,汝河北路以北,双拥路以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及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环保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禁放标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3.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四)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6.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8.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包括批发经营与零售经营两种。
1.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在以上时间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应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
2.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3.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
4.批发企业应依法合规建设储存仓库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向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质量好、污染低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生产企业点对点运输至批发仓库,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批发企业应向取得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销售烟花爆竹,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点(店),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管理登记标签的产品。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5.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50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向应急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6.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将批准同意的零售经营点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战营任组长,市领导李鑫琪、赵国明、王泉水、陈振军、张振伟、张武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事务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通管办及2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李丰义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局长王似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志高任副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职责: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负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牵头负责重点区域(2个省监测站点)组织协调相关街道办事处对禁放重点区域居民住户签订禁燃禁放承诺书、不间断巡查等禁放防控工作;根据天气条件,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指令。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严厉打击;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城管等部门移交的违规燃放案件,及时受理,迅速侦办。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牵头协调负责主城区的禁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禁燃禁售巡查和管控,同时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或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三无”产品,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和以案警示教育的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情评估。
网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监督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
通管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汝州移动、汝州联通、汝州电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在方案发布当日、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要时段向用户各发送至少一次宣传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限放期间发送短信提醒。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各项规定,扛牢主体责任,通过发放宣传单、微信群等引导居民依规、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管控,拉网式排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人民群众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以及宣传部、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工作群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地铁站台设置的LED显示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示等形式,对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二)强化现场监管。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指导建立村(社区)燃放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个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演练;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志愿者、物业人员落实禁放限放管控措施,特别是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划定责任区域,组织人员开展街面、小区等巡逻监控,保证责任区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三)强化执法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组织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人员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劝导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违规燃放,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应急处置。市应急局要制定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五)强化示范引导。全市各相关单位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参与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活动,确保不漏一人。通过集中宣讲、线上推送等方式,让公职人员深刻理解承诺书意义与要求,以其率先垂范,带动社会各界形成禁放限放共识。
(六)社会参与强化监管。企业和广大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鼓励市民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12319”综合执法投诉热线、“12369”环保投诉热线、“6887222”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五、本方案适用于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