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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财政扩权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支持我省“三外”企业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9〕53号)及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商开放〔2020〕3号),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外经贸专项支持外贸外资外经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21〕41号文件),省级按照因素法拨付各地2021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19990万元,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稳定业务,提振信心。现就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拨付速度和使用效益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各地要结合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可通过业务培训、宣传推介、规划编制、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方式,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鼓励重点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业务;支持各地创新方式开展外资招商工作,编制本地外商投资指引,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推动重点外资企业稳定发展;促进省内企业“走出去”产业建设等。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调整优化支持方向,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加快兑付进度,避免资金沉淀闲置。航空港区在分配资金时应根据2月9日省领导调研港区企业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及生产安排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用于春节期间稳岗补贴1.2亿元人民币的特殊社会贡献奖补。
二、资金使用要求
按照“专款专用、导向明确、提高时效、强化绩效、调研督导”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一)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各地财政、商务部门不得挪用、借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兑现地方财政支持政策。
(二)导向明确。各地要认真研究、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精准使用到外经贸产业,切实提升外经贸企业经营信心。
(三)提高时效。各地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兑付进度,30个工作日内使用完毕,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四)强化绩效。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地业务指导,切实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更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建立周报制度,从7月16日起,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本市县项目和资金使用进度报送省商务厅财务处、省财政厅服务业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财务处 宋尚 0371-63576234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