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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03号)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征求参保单位意见,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将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保险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并且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省级统筹有关要求,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二、严格执行费率浮动政策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时,以参保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同工伤待遇支出的比率,核定应浮动费率,并在单位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单位首次参保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费率不浮动。
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缴纳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或者联合从业人员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不得下浮费率。
劳务派遣单位以所派遣职工实际用工单位所处行业的加权平均费率确定其基准费率,浮动后费率不得低于调整年度本单位加权平均费率。
特此通知
汝州市财政局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