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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相关材料: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结婚证》;
③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①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②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办理时限
六周岁以下新生儿入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六周岁以上儿童入户由户籍地派出所调查落实后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办理,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二、身份证办理
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不收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收费40元,到期换领每证收费20元。
办时时限4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