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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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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新鑫辉塑业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19〕第518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8-2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518

 

汝州市新鑫辉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DPFL47 

地址: 汝州市温泉镇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祝帅利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有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内存有废油墨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裴学功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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