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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218号
刘卫国:
身份证号码:410482197002142331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洗耳南路18号
经调查,你经营的大厢厂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经营的大厢厂喷漆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未进行密闭,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监察执法第二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29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