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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208号
汝州市中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F6Y74X
地址:汝州市煤山办事处广发小区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6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汝州市中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存在废机油桶、油漆桶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易造成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业整改,待违法行为纠正后方可营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监察第二执法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29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