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新鑫辉塑业有限公司(汝环罚决字〔2019〕第69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8-22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969

 

汝州市新鑫辉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DPFL47

地址:汝州市温泉镇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祝帅利

 

本机关于2019714日对汝州市新鑫辉塑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有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内存放废油墨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

 我局于20198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7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7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