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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19〕第70号
汝州市恒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9PD45R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穆堂村西
法定代表人:关占武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1日对汝州市恒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原料搅拌车间内袋式除尘器排气筒设置的不到环评要求的15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7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7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