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08-24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烽金源建材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19〕第42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8-2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422

汝州市烽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81794900

地址:汝州市夏店乡毛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钦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7月12日16时,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随意堆放废机油桶未进入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建设完善危废暂存间,将废旧机油桶放置危废暂存间。

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葛喜成

行政机关电  话:  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年7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