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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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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卫国(汝环罚决字〔2019〕第76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8-2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976

 

刘卫国:

身份证号码:410482197002142331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洗耳南路18

 

本机关于2019727日对刘卫国经营的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洗耳南路18号的大厢厂涉嫌“喷漆车间未进行密闭作业的违法行为”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大厢厂喷漆车间正在生产,车间未进行密闭,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我局于20198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8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8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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