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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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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博睿斯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19〕第129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9-05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129

 

汝州博睿斯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5B8Q65M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6月18日我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250套起重机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投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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