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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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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龙兴石化加油站(汝环罚责改〔2019〕第519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9-09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519

 

汝州市龙兴石化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淡成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420310B    

地址:汝州市庙下镇庙下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8月2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存在问题,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30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侯栋宾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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