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烽金源建材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19〕第404号 )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9-1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04

汝州市烽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81794900   

地址:汝州市夏店镇毛寨村           

法定代表人:邢永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713日下午16时,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该公司院内随意堆放废机油桶未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且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关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有关规定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限期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刘燕涛

行政机关电 话:  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

 

 

20192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