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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07号
汝州市李清军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482MA3XEH929Q
地址:汝州市陵头镇梅庄村
投资人:黄奇旺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20分,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部分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能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刘燕涛
行政机关电 话: 706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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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