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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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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赵卫星(汝环罚责改〔2019〕第408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9-1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08

赵卫星:

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02108251

   址:河南省汝州市大峪乡赵楼村杨河村148

    经调查,你所经营的修车厂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426日上午820分,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所经营的修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所经营的修车厂喷漆车间未密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喷漆车间进行密闭、设置废气处理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邱祎杰

行政机关电  话:  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

 

                               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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