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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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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4月29日上午10时20分,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危废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葛喜成
行政机关电 话: 706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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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