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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09号
汝州市捌零后汽车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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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汝州市骑岭乡北安庄村
经营者:张旭鹏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4月26日上午10时20分,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车间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 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对喷漆车间设置废气处理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邱祎杰
行政机关电 话: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