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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015号
汝州市夏店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武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5141F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夏店乡新村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9月19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卫生院辐射工作场所建设的Ⅲ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名称: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KYY-S-Ⅲ-3)于2017年10月3日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射线装置项目存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7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