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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415号
汝州市盛煜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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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汝州市大峪镇王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利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05分,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沉党政池捞出的沉泥未进入暂存车间,在厂区内露天堆放存在流失现象,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废物。”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将沉泥转运至暂存间,并对地面流失沉泥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论,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如果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葛喜成
行政机关电话:7067055
行政机关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