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寄料镇卫生院(汝环罚决字〔2019〕第107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10-1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9107

 

汝州市寄料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74624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高速路口引线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永柯

 

本机关于201999日对汝州市寄料镇卫生院涉嫌“辐射安全许可证超期未延续”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豫环辐证【D8023】)有效期至20195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X射线诊断机F52-8C仍继续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III类射线装置

我局于20199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1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11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三千贰佰陆拾伍元三角四分,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