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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017号
汝州市骑岭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仝志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417065192P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骑岭乡赵庄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你单位6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7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