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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第018号
汝州市结核病防治所:
法定代表人:马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F744320838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双拥路南段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1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新建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未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7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