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04
  • 主题分类
  • 公开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结核病防治所(汝环罚责改〔2019〕第018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11-04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018

汝州市结核病防治所

法定代表人:马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F744320838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双拥路南段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1021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新建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未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科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7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10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