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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18〕第189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5594D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朝川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庆明
本机关于2018年9月20日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环节未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报告书项目。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8〕第19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8〕第19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