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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汝环查决字〔2019〕第05号
当事人: 河南中智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经查,你(单位)存在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两条制板生产线配电柜、8条印刷生产线配电柜及制胶生产线配电柜予以查封 。
查封期限为 30 日,自 2019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19年 12 月 9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 该 两条制板生产线配电柜、8条印刷生产线配电柜及制胶生产线配电柜 。
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原地查封。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汝州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