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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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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天佑泓耀实业有限公(汝环罚责改〔2019〕第7001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12-1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197001

 

汝州市天佑泓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利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6C2N154

地址:汝州市丹阳东路幸福苑小区五楼西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9年12月02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汝州市天佑泓耀实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0个骨灰盒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停止建设行为

2、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1912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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