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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604号
王二周:
身份证号:410482196604045032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蟒川乡蟒川村1号院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位于蟒川镇石灰窑村的铝石堆放场内约200吨铝石露天存放,未采取有效密闭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你铝石堆放场的铝石进行转运或是清理,杜绝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邱祎杰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6719822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