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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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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七彩汽车服务部(汝环罚决字〔2020〕第0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4-21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02

 

汝州市七彩汽车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3K1LJ8P

地址:汝州市西环路路东

经营者:董跃东

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11076810

 

本机关于2020320日对汝州市七彩汽车服务部涉嫌“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喷漆车间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不严重的。

我局于20194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0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0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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