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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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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汇鑫源加油站加油站(汝环罚责改〔2020〕第501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4-26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501

汝州市汇鑫源加油站

投资人:刘留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ERHN04    

地址:汝州市夏店乡夏北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2020年3月13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邮寄的汝州市汇鑫源加油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存在问题,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30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王世浩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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