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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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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赵亮亮(汝环罚责改〔2020〕第10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0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2

赵亮亮 :

公民身份证410482198304030014

地址:河南省汝州市物丰街物丰西巷二排15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4月14日汝州市环境执法人员对赵亮亮经营的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工业大道803院内的精煤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赵亮亮经营的精煤堆场内精煤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大约有350方左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责令立即对未覆盖的精煤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0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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