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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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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瑞通加油站(汝环罚责改〔2020〕第101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5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1

汝州市瑞通加油站

投资人:冯红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L50911040P

地址:汝州市铸钢厂工业大道与汝平公路交叉口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查抽测2020年3月13日,汝州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DH/YQHSBG/20200028),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存在问题,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30日内将问题整改到位。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骆延召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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