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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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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庙下占国机械厂(汝环罚决字〔2020〕第15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6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15


汝州市庙下占国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BDBR1R

地址:汝州市庙下镇庙下村

经营者:石占国

身份证号码:410482196908093359

本机关于2020423日对汝州市庙下占国机械厂涉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我局于20205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1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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