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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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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汝环罚决字〔2020〕第32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6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032

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10378432

地址:汝州市寄料镇工业园区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国强

本机关于2020414日对河南利明达耐磨钢铸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时,在抛丸、破碎、切割等机加工过程中收集的约3立方米粉尘,15立方米废渣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于厂区西侧未硬化的空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我局于20205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0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0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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