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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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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庙下占国机械厂(汝环罚责改[2020]第3005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6-09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3005


汝州市庙下占国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BDBR1R    

地址: 汝州市庙下镇庙下村               

经营者  石占国                        

身分证号码:410482196908093359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0423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马驰祥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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