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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803号
汝州市亿众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2PGLG0M
经营者:王浩杰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04157792
经营场所:汝州市北环路路北
电话:18237599957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导致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喷漆作业,安装废气处理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肖智冲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