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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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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河南浙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第7004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9-17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环保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7004

河南浙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郎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95547083H

地址:汝州市大峪镇刘窑村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5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5号车间北侧约500吨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能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进行有效覆盖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汝州市环保局监察大队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




2020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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