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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第20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汝州市民生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0PNRJ0A(1-1)
经营者身份证号: 41048219550525175X
地址: 汝州市杨楼镇高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汝州市民生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南侧堆存煤矸石约800吨未进行覆盖,未采取其它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张重果、胡旭光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