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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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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中平能化居源建材有限公司(汝环罚责改〔2020〕1005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0-12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平能化居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五周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0941498N           

地  址:寄料镇雷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17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中平能化居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贮存页岩露天堆存,约1500吨,未采取有效的遮盖、密闭、围挡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验收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内容及其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恒、田亚磊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河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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