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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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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水泥制品厂(汝环罚责改〔2020〕第114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2-08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0114

汝州市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胡志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1681U

地址:汝州市南杨庄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老厂生产线搬迁及砂石清洗项目在环评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贾超峰

行政机关电  话:0375-7067013

行政机关地  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0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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