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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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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决定书 汝州市浩源煤业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5-11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汝环罚责改〔2021〕第2003

汝州市浩源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8183940K

地址 汝州市小屯镇山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建文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5日,汝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汝州市浩源煤业有限公司厂区大棚外裸露堆放煤泥约8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 第二中心所 

行政机关电  话: 0375-7067055

行政机关地  址: 南省汝州市向阳路1号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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