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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1〕第27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中正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4日对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脱硫塔1#排放口自2021年4月24日13时至4月24日15时烟尘连续超标3小时,烟尘(颗粒物)超标浓度范围:10.56mg/m3-12.13mg/m3(标准为10mg/m3),超标0.056-0.213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1〕第2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废气类别判定标准:炼焦烟尘,裁量等级为4;2.超标因子数量判定标准:1个,裁量等级1;3.超标排放倍数判定标准:超标0.5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4.小时烟气流量判定标准: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 20 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6.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X=10+(100-10)×[4/5+(4+1+1+1+1+1)/(5×6)]×50% =59.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玖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