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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环罚决字〔2020〕第44号
汝州市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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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广成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吉向阳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对汝州市骨科医院涉嫌“新建射线装置使用设施和场所未重新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新建两台射线装置:万东乳腺X射线机(型号DM-1A)、万东DR机(型号新东方1000CA),未重新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涉及III类射线装置。
我局于2020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4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20〕第4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肆万肆仟伍佰零陆元,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