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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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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州市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汝环罚决字〔2019〕第63号)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19-07-23 浏览次数:

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1963

 

汝州市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60673B

地址:汝州市207国道骑岭乡安庄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菲菲

 

本机关于201964日对汝州市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自20191月至20195月对冒黑(蓝)烟机动车辆进行上线检测,将汽柴混合检测线取样探头和柴油检测线取样探头长度人为的调整为213mm170mm,部分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或者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深度不足400mm,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尾气检测取样要求,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环保车间尾气检测视频和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我局于20197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6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汝环罚先告字〔2019〕第64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贰佰捌拾元,并处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汝州农商银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户名:汝州市财政局 账号:162231010400018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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