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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发挥扶贫资 金最大效益,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 果。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平顶山 市脱贫攻坚以来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文件精神,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 体制和运行机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扶 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 范围。
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 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资产类型
第三条 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 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 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 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 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 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 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 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 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 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四章资产性质
第四条扶贫资产性质主要分为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到乡镇(街道)、到县级主管部门的资金形成的扶贫 资产,主要包括县道、乡道、安全饮水工程、大中型桥梁、跨流 域河渠堤堰、电力设施、教育设施等。集体资产主要是指到村、 到经营主体(扶贫基地)的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标准 化厂房、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生产设施、村巷硬化道路、灌溉机 井、生产桥涵、村域内河渠堤堰、卫生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环卫设施、照明设施、文化活动场所及器材等。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汝州市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 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汝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市扶贫资产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解决重大问题等。
汝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扶贫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 门,负责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 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等工作。
市纪委监委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摸清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负责指导乡镇、街道、 行业部门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 算;并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市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
第七条 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 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负责组 织开展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的确定 与申报等工作,负责对确权到本乡镇、街道及所辖村、本部门的扶 贫资产进行管理,同时对“六权”确定情况报汝州市脱贫攻坚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登记确权
第八条按照资金走向实施所有权登记确权,所有扶贫资产 先登记后确权,一次登记到位、一次确权到位。扶贫资产登记按 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分类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资产按照“归口所有"的原则,参照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直行业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对 所有已建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分年度分类别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在建或新建项目,市直行业部门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 确保项目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果,由项目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 贫资产所有者三方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集体资产按照“属地所有”的原则,依据农村“三 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 由项目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分年度、分类别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 账,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
对已建成项目,根据扶贫项目审批验收情况,项目实施主体 将验收合格项目的验收报告、移交协议、结算报告等资料提供给 项目所在行政村,由行政村村委会进行全面核查登记,分年度分 类别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对在建或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建单位按有关程 序将项目资产移交所属行政村村委会,项目实施主体和所在乡镇 (街道)负责监交。项目资产移交后,所属行政村村委会要及时 更新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在资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确定资产所有权。国有 资产归市直行业部门所有,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集体资 产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 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 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 产原则上所有权归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村。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或对 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汝州市財政局、汝州市扶贫开发 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七章管护运营
第十三条所有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都应明确管护主体, 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资产由市直行业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第一 责任人,可以依法通过适当形式委托个人或集体进行管护。
集体资产由所在行政村村委会落实管理责任,村委会主任是 第一责任人,确保发挥扶贫作用、确保保值有收益不流失。
第十四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 合,由经营者负责管护,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十五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 组织实施,明确管护人员,自行安排管护费用。可通过开发公益 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 与扶贫资产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十七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合作社、龙头企业、专 业大户等新型农业、旅游业经营主体或个人,建成的扶贫资产由 资产所有者采取发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把经营权让渡给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合作社、 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经营管理。也可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权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转让,扶贫资产的经营 者、经营方式、价格等内容的确定及变更,须运用“四议两公开” 工作法予以确定,报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向汝州市扶贫开 发办公室备案。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 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 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 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 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8%。市财政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 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 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 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 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贫困户将到户资 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村负责督促 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
第八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县级统筹分配。脱贫攻坚期 内,按照深度贫困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 村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脱贫攻坚期结束后, 原则上还集中用于后续扶贫开发。
光优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 光优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收益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 级备案”的流程,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 案,并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同意,报汝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扶贫资产收益 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确定 并报汝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脱贫攻坚期内,所有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重点 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 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公共 基础设施维护等。同时,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导致家 庭生活困难的“边缘易致贫户”及“脱贫不稳定方〃,可使用扶 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集中用 于扶贫资产维护、获貧戌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攻坚成效巩固,防止 返贫和防止新致贫。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应在扶贫资 产管理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
第九章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权的主体为市、乡两级纪委监委。国 有资产由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集体资产由所在乡镇(街道)纪 委监委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确 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维护、 资产处置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 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 及时向汝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章处置权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权归汝州市人民政府,集体资产 处置权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 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情况提出申请, 并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核批准,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级财政,统 筹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在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 时,国有资产由市直行业部门、集体资产由所在乡镇(街道), 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扶贫资产进行评估,以评 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 执行。
第十一章社会扶贫
第三十一条各类帮扶资金建设或爱心捐助、捐建的集体资 产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或进行转让、处置时,必须进 行资产评估,除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审核批准或备案外,还应提 前告知提供建设资金的帮扶单位、爱心捐助人士或企业等。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 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 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由专 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 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的公示公告,通过多种 途径,深入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 和知晓度。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汝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