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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 以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 8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 216号)、《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 129号)和《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开办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以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汝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定义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适用范围内的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资 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等。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 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
第二条公告公示主体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 到哪里,采取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
(一) 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 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建设的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 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 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的乡(镇)、 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 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 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 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 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三条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内容
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 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 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 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 实施结果。
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其他公告公示内容
(一)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 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 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菅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 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二) 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 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三)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 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 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脱贫攻坚 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四)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 项目计划,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 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 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 带贫减贫机制等。
(五)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 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 制实现情况等。
(六)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 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 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 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五条公告公示方式
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和业务主管部 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 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 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级公告公示应当 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