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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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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12-21 浏览次数:

一、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即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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