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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即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员就业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三)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