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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农村经济科、基础产业科、工业发展科、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资源节约和营商环境科、社会发展科、能源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散装办、综合执法大队
(1) 受理岗: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 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 审查岗: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 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
(3) 决定岗: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不予行政 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理由)。
(4) 送达岗: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 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 事后监督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情况监督检查。
(1) 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法 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岗: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 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逐级报批,提交办领导出具决定意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提交法制审核,并经执法联席会议决定。
(6) 送达岗: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 日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