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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汝州市凤凰城美乐滋餐厅(张义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82MA9H14K3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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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河南省汝州市望嵩南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汝城管罚决字〔2022〕第050080号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于红涛 16041099077 董志超 16041099079 |
违法事实 | 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排放油烟 |
主要证据材料 |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壹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3.违法现场照片及拍摄说明壹份; 4.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5.汝州市凤凰城美乐滋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6.汝州市凤凰城美乐滋餐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7.汝州市凤凰城美乐滋餐厅经营者个人委托书壹份; 8.汝州市凤凰城美乐滋餐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