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国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地址: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邮编:467599
网站标识码:4104820001 豫公网安备 41910302000101号 豫ICP备12009804号-1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汝州市春辉餐饮店(王春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82MACLBQEM8E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汝州市钟楼街道民生美庐园11-10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汝城管罚决字〔2023〕第050003号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杨亚博 16041099045 尚峰涛 16041099060 |
违法事实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主要证据材料 |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壹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3.违法现场照片及拍摄说明壹份; 4.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5.汝州市春辉餐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6.汝州市春辉餐饮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适用裁量基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
备注 |